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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点总结》一、 法律之善优于事实之真 (一) 客观真实性 1、 真相未查明就不能下结论 2、 结论必须以事实真相为转移 3、 不能以虚构的事实来下结论 4、 认识活动直至查明真相为止 (二) 合法性 1、 不查明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结论 2、 及时查明真相也必须做出与之相反的结论 3、 虚构的事实优先于客观事实 4、 对探究事实真相要加以限制 二、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一) 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内涵 实质合理性就是合常理或价值观 形式合理性就是合法理 实质合理性主要归结于对目的的价值做出判断,涉及不同主体的价值观念。 (二)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的依据 1、 人治与实质合理性柏拉图 (1) 不存在一致的衡量道德的标准 (2) 不能保证人不会改变 (3) 容易受到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 2、 法治与形式合理性 亚里士多德 现代社会,是通过一套形式合理、推理规则明确、结论又很明确的、可重复的法 律逻辑 体系来实现社会正义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的例外:如果按照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要求处理个案, 个案判 决的实质合理性被过度牺牲,判决显失公平,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对法律 制度的一般预 期和人心,就会出现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的例外,在这时, 政治、经济、社会等 价值要素就会进入法律裁判过程,并成为裁判的依据。 三、 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 (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内涵 1、实体正义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实体正义:法律必须体现人类的正义要求。这也就是说,法律本身必须是正 义的。 从而法律上的实体正义是立法方面的正义,要求立法应当体现人权原 贝叽民主原 则、法治原则和科学原则。 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之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上面,构成一种对 法官的 实体性的道德限制。 (1) 法律应当具有一般性 (2) 法律必须公布 (3) 法律不应当溯及既往 (4) 法律必须清晰 (5) 法律不得前后矛盾 (6) 法律不得要求不可能之事 (7) 法律必须具有连续性 国家开放大学《法律职业伦理知识点总结》 (8)官方行为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 2、程序正义罗尔斯《正义论》 程序正义是指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套程序上的标准。程序正义是 有关法律 适用,尤其是司法方面的正义。 这些程序规定与裁判的结果或结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体现于法律程序的 设计以及 司法裁判的过程当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 得见的正义”。 (1)完善的程序正义:程序的实行完全实现了实体的正义 (2)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法律上的程序正义,实行了相应的程序,但不一定会 实现实 体正义 (3)纯粹的程序正义:只要实行了程序即可,不重视实体正义是否实现 (二)程序正义的内容 美国法学家戈尔丁 1、 中立性 (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当是法官 (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2、 劝导性争端 (4)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 (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6)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 (7)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响 3、 解决 (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 1、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具有反作用 2、程序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基础与目的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手段和途径 (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及解决 1、实体正义优先说 如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矛盾, 应当优先实现实体正义,因为程序是为实体 服务 的。从而只有能够实现惩罚犯罪的实体目的, 就可以不考虑正当程序,采用 刑讯逼供等 方式获得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 2、程序正义优先说 应当优先实现程序正义,在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以后,才能考虑实体正义的 问题。 法律思维强调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发生冲突的时候,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 义。这表 现为,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抵触的时候,以程序正义为正义。未 经过正当程序或 违背程序正义的行为,一概无效。 (1)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价值 (2)程序正义有效约束权力 四、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一)基本内容 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基本不考虑案件的特殊性 (二)例外 1、产生难以容忍的恶果 以至于同法律的基本理念发生难以容忍的冲突 2、能够作为先例 特殊性能够被提升为普遍性,使今后类似的问题得到类似的处理 五、理由优先于结论 (一)法律思维对理由的特殊要求 1、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 2、理由必须是法律上的依据 理由必须是一个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理由, 而不仅仅是来自于纯道德或其它方面 的考虑 3、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二)判决书的说理问题 1、主要表现 我国目前判决书制作的突出问题就是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 (1)对事实的认定不加论证 (2)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析推理 (3)对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不详加说明理由 2、导致后果 (1)它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不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 (2)判决不说理,容易导致缠诉,浪费诉讼资源 (3)它不利于公众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容易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六、以权利义务作为分析线索 (一)基本内容 在思考问题时,只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必需考虑的核 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应当予以考虑,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在很多场 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二)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1、权力发现。 2、自由推定。 3、特别保护社会弱者权力。 (三)权力与权力的关系 1、法不授权即禁止 2、正当法律程序 司法公正规则 司法公正的概念和类型 (一) 司法公正的概念 1、伦理学上的公正 伦理学上的公正主要指具体的公正,包括三种类型: 分配公正 交换公正 矫正公正 2、 司法公正 司法领域的公正指的是法官通过审判活动, 根据法律和法理的要求,保障每一个 人在法 律的范围内获得公正的裁判。 隐私权 迁徙自由 美国的肯 定性行动 (二) 司法公正的类型 1、 实体公正 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法官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 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案件事 实。因 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正确适用法律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 因为只有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 具有的 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2、 程序公正 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法官中 立、当事人平等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构成 了英美法上程 序公正的因素。 (1)自然公正 2) 程序公正 法学家戈尔丁认为程序正义主要支配听审和解决,即支配审判过程 1) 中立性 第一,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当是法官。 第二,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 第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2) 劝导性争端 第四,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 第五,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第六,纠纷解决者应只在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 第七,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响 3) 解决 第八,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第九,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 原则和 制度就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 二、保障司法公正的规则 重点 (一)维护司法独立 1、司法独立的含义 (1)西方司法独立的概念 第一,外部独立 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 立法机 关鼎足而立。 第二,内部独立 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 法院的 判决 第三,个人独立 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德国学者将法官的独 立不受干涉的情况分为 8 种: 与国家和社会间各种势力的独立 与上级法官和法院之间的独立 与政府之间的独立 与议会之间的独立 与政党之间的独立 与新闻媒体之间的独立 与民众好恶之间的独立 与 法官自己的自我偏见和激情的独立 奥鹏,国开,广开,电大在线,各省平台,新疆一体化等平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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